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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停车前别忘索取停车凭证 警惕停车场玩花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05日11:16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8月5日电 (记者毛朝敬)停车前别忘索取停车凭证,警惕停车场逃避车辆保管责任。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日前向消费者发出了“315”特别警示。

  最近,四川省消委不断接到消费者反映,成都等城市的部分停车场为了逃避车辆保管责任玩起了新花样:让停车人在取车时才付费扯票。

  据了解,过去,在我国部分城市(镇)曾发生过有的车主停车后被盗、受损的事件,有的还诉诸法律。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服务)凭证,消委(消协)的工作规范也指出,只有持有合法购物(服务)凭证的消费者,才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依法索赔,否则消委(消协)不予受理。因此购物(服务)凭证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而有不少商家近来绞尽脑汁在购物(服务)凭证上大作文章,以便一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损害时逃避责任,停车场采取的让停车者取车离开时才付费扯票的作法就是这种伎俩。

  据成都一位姓刘的消费者反映,前不久他到一单位办事,将车停在附近一个停车场,停车后他按习惯准备掏钱付停车费,没想到竟遭到工作人员断然拒绝,告诉他取车时才付钱。

  从合同意义上讲,停车付费然后拿到停车凭证,就购成了一种消费合同关系,一旦出现车辆被盗、受损等情况,停车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取车时才付费扯票,就意味着合同事实与违约责任分离,一旦车辆被盗、甚至被车场监守自盗,失主将无可奈何。

  四川省消委认为,目前一些消费者明知其中有风险但还是要停车,主要是消费者存在三种消费心态误区:一是无奈,因为周边再无停车场,别无选择;二是侥幸,觉得丢车的霉运不会降临到自已的头上;三是对消费法律法规不熟悉,误认为停车给钱和取车是一码子的事,反正停车是事实,停车场赖不掉。甚至还有的消费者误认为这个停车场经营灵活,让停了车就走,方便办事。

  为此,四川省消委特别提醒消费者:警惕停车场逃避车辆保管责任!如果碰上停车前不给凭证的停车场,可以有以下几种应对办法:一,坚持停车给钱扯票,并妥善保管停车票据。二,如果遭到拒绝可另找停车场,千万别抱侥幸心理,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三,凡遇停车场不收钱扯票的情况,经交涉仍不改正,可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投诉反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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