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电(高志海 李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高小栋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据了解,现年56岁的高小栋,于1988年5月开始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基建处处长。1993年被任命为这所学校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5年3月至1997年11月,高小栋在任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经贸大学应支付施工单位的学校主楼教室改造、家属活动中心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42.2万元截留,分别转入由高小栋与他人个人注册成立的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内,并以材料费等名义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账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
另外,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1995年3月,以工程备料款的名义,将应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用对换支票的方式,从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支出公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轿车一辆;高小栋还于1996年1月,伪造了公司与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介协议书,于1997年1月、1998年6月,以中介服务费、维修材料费的名义,两次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转入北京龙祥辉科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并用北京五圣城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在高小栋所在的经贸大学平账,将该款据为己有。
对于受贿问题,法院已查明,高小栋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1995年1月至1999年5月,分别向承建经贸大学学生宿舍楼和食堂工程的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汤某及龙宇公司分公司经理史某、李某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另外,高小栋在担任北京龙宇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还曾利用职务之便,于1994年12月私自将经贸大学的公款人民币100万元挪用给王某个人用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此款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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