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柳希春 郭翔鹤 刘念) 8月1日,《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该条例由2001年5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分28条详细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处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官员及相关人员利用职权非法牟利案件 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地方政府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政府和相关领导的重视程度,而犯罪分子常常以自己的职务为掩护躲避法律的制裁。在较长时期里,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是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寻求依据,而没有一个专门、具体的预防法律,这直接妨碍了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规定,包括条例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职务犯罪的界定,预防的方针、原则,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配合、考核、管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责、预防的方式和重点,廉政措施和要求,以及违反条例的责任等等。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同志特别指出:该条例解决了预防工作责任和职权分工配合的问题。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建立与法院、公安、司法、人事、财政、监察等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嗅觉的敏锐程度。
据了解,湖南省人大近期也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已于7月30日通过;河北省邯郸市人大正在制定《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有望在近期内颁布;而广州市的预防立法也正在紧锣密鼓运作之中。建立全国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使惩治职务犯罪工作在细节上有法可依,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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