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既赋予了财务主管一定的法定权利,又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承担义务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财务主管只有依法理财,忠实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财务管理才会真正有效。遵守《会计法》,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表现;忠于职守,是履行道德义务的表现。
《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利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权知情即有权知道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现在有些财务主管仅仅充当一名“帐房先生”的角色,只在事后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被动地记记帐、算算帐,这显然是不行的。
有权拒绝即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
有权报告即在拒绝的同时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权纠正即发现会计帐簿纪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有权申诉即在遭到打击报复的时候,有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财务主管岗位的特殊地位,从其责任对象来说,财务主管的行为应对国家政府、对投资者与债权人、对本单位、对同行负责。
上海某外贸公司副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瞒着公司其他成员,违规操作,截留收入、私设帐外帐、隐匿与此相关的凭证及帐簿等,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而这位副总经理的犯罪行为非但未受到财务主管的纠正,相反,财务部副经理还与之串通作弊,结果也落得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的下场。
上述案例中,如果会计人员能够及时纠正、制止单位领导的违法行为,可能就不至于产生这样的后果。而不幸的是,恰恰是会计人员置法律与自己的职责不顾,通同作弊,同流合污,从而断送了企业,也断送了自己。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依法守法,才能善始善终。作为财务主管,应严守谨慎原则,依法当家理财,在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促使资本保值增值。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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