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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质疑“公捕大会” 法律界人士各持一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07日10:43 北京青年报

  沿用至今的“公开逮捕大会”近日遭媒体质疑。据了解,此做法在法律界一直存有争议。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公开逮捕”较之于“秘密逮捕”则标志着法制的进步。那么,“公开逮捕大会”到底有无足够的法律依据,应对媒体质疑呢?

  -媒体质疑“公捕大会”

  2001年8月3日北京某报载文质疑“公开宣布逮捕”,称“公捕”可能侵害名誉权。

  文中说,组织召开“公开宣布逮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意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以震慑犯罪,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但动机良善并不就等同于一定无可指责。

  文章认为,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公捕大会”不是法庭判决,但公开宣布逮捕犯罪嫌疑人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判决产生影响,因为“公捕”已将“民愤”激发起来了,而在法制并不很健全的社会,法院判决有时可能会被“民意”所左右。

  -法律界人士各持一说

  面对媒体质疑,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以为,“公捕大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硬件”前提下,对调动公民同犯罪做斗争来说,是一种很不错的方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检察官说,“适时”的时候可以采用“公捕大会”。

  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政治处宣传科科长李砚春明确认为,对民愤极大的人开“公捕大会”是为了取信于民。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恶贯满盈,民愤很大。在这个地方将其公开逮捕,对当地百姓是一种宽慰,也是一个交待。他认为,从法律的严肃性上讲对“公捕大会”有争论可以理解,但应看主流。

  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刘京华副庭长、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处王海英先生和北京力行律师所朱寿全主任,则认为“公捕大会”的作法值得研究。

  他们不否认“公捕大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以为这种做法客观上有可能对被逮捕人名誉造成影响,会给法院判决造成压力。

  刘副庭长谨慎谈道,客观上可能使被逮捕人,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受到影响。

  -“公捕大会”有无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逮捕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当然,法律也更未规定逮捕是否可以采用“公捕大会”的形式。但法律界人士普遍以为逮捕应公开进行,因为“公开”较之于“秘密”标志着法制的进步。

  另据透露,有关领导人对此也很关心,曾征询有关人士,“公捕大会”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关人士回答说,法院搞“公判大会”有法律依据。因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至于用什么形式公开则可由法院自定。但“公捕大会”似乎缺少法律依据。

  洪道德教授则以为,“公捕大会”从现行法律规定是可以找到依据的。

  首先,《刑事诉讼法》里规定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积极同犯罪做斗争这样一项任务。这就包括公、检、法在办理案件中,用各种各样的机会和方法完成这项任务。

  其次,法律没说逮捕不可以公开执行,就说明法律此时已经授权。逮捕,公开或秘密进行都可以。

  从法律规定前后比较看要求的是“公开”。法律规定,逮捕之后24小时之内要把逮捕的原因、关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被逮捕人单位。除了“可能妨碍侦查”这种特殊情况下,逮捕才能秘密进行。

  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开逮捕的权力。那么在多大范围内、用什么形式来实现公开,实际上是授权执行机关,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掌握。

  “公捕大会”这种形式既然没被法律禁止,就可由执行机关掌握。

  -“公捕大会”会不会侵权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北京某报说,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刘京华副庭长说,一个人在“公捕大会”上被逮捕,并在媒体上报道,成为典型,似乎有向法院施加舆论影响,有要对被逮捕人定罪或重判之嫌。

  洪道德教授则直言,“公捕大会”不存在影响法院正确判断这一后果。他解释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没有完全引进西方“无罪推定”原则,是有区别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意思是,只要没经法院判决,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这只是把最后“定罪权”给了法院,并不排除公安、检察机关对一起案件有“认定”权。“认定权”起推动诉讼作用,不能产生法律上断定一个人有罪的效力。

  西方“无罪推定”原则说,未经法院或法官判决并生效后,一个人被推定无罪。西方就解释不清楚,诉讼过程中为什么要对一个人实行强制措施?对这个人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兼顾了两方面。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自己的认识采取行动,无论前面的行为多么剧烈,给人感觉多严重,法院不应受此影响。只要法院不认可,这个人在法律上就无罪。

  此外,洪教授还谈道,说“公捕大会”可能侵犯被逮捕人名誉权有些勉强。理由是,法律并未给予公安、检察机关“随便认识”的权力。而且对这个“认识”法律要求是很高的。如果造成错捕、错拘,都要进行国家赔偿。

  那位女检察官也说,如果只考虑维护被逮捕人名誉,对“公捕大会”一律否定,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就只能“秘密”逮捕。“秘密逮捕”可能会更加侵害被逮捕人的权利。另外,对要在“公捕大会”上逮捕的人,检察院批准起来更严格。

  -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洪道德教授特别提醒召开“公捕大会”应注意几个容易出现的问题。

  其一,要遵守法律期限。他说,不能为了宣传教育效果,而违背法律在程序上的要求。比如说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为了“攒”够一定数量,对犯罪嫌疑人先押着不逮捕,“攒”够了一批再逮捕。这就可能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超期关押。

  其二,不能搞两次逮捕。如果一个人已被逮捕了,为了参加公捕大会就再次逮捕。

  其三,公开逮捕跟人身污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执法机关无权力通过公开逮捕污辱一个人的人格。比如逮捕时给嫌疑人戴手铐是正常的,但五花大绑就不行了;不能在逮捕时给被逮捕人穿上贬低人格的服装。不应该把人先弄成已被逮捕的样子再逮捕,这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刘京华副庭长建议,立法机关对“公捕大会”这一做法应尽快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他认为“公捕大会”属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行为,虽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毕竟是“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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