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岂能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番禺外嫁女讨回公道
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实习生彭俊杰、通讯员禺讯)近年来,珠三角
农村地区的外嫁女问题突出,其合法权益常常遭受一些所谓的“村规民约”
所剥夺。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一外嫁女,历经行政复议、法院裁决,日前
终于获得有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讨回了公道。
征地补偿分配权被剥夺
1995年,番禺区南村镇塘步东村村民陈妙玉和广州市居民黎某结婚
,1998年生下儿子。婚后,陈妙玉和儿子的户口一直都在塘步东村,并
且在村里生活和居住。
1998年12月10日,塘步东村召开家长会议,每户派出一家长参
加表决出让土地及分配方案。会上同意将塘东西围等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公
司,并同意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出嫁人员以登记结婚
证明日期为准,截止日期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无本次卖田款分配权。”19
98年12月21日,南村镇塘步东村与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土地
出让补偿协议书,并以此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人口统计的截止日期。199
9年2月5日、8月25日,塘步东村分两期分配给村民每人征地补偿款共
11048·29元。
当左邻右舍拿到补偿款时,陈妙玉母子俩却两手空空。因为她是在截止
日期前登记结婚的,根据分配方案,母子俩无权参与分配。陈妙玉觉得不公
平,遂要求南村镇政府主持公道。
镇政府裁决支持外嫁女
南村镇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塘步东村对外嫁女在征地补偿款问题
上采取歧视性的分配方案,导致外嫁女及其子女无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
待遇。
去年3月6日,南村镇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责令塘步东村委会对
陈妙玉母子俩给予征地补偿款分配,共计人民币22096·58元。
但村委会对镇政府的决定不服,于去年4月30日向番禺区政府申请复
议,区政府维持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村委会仍不服,今年4月诉至番禺
区人民法院。
法院维持政府行政决定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法规,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
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
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
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塘步东村虽然通过了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
该方案侵犯了陈妙玉母子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因此于最近作出裁决:南村镇政府作出责令塘步东村对陈妙玉母子
给予征地补偿款分配22096·58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正确的。番禺区人民法院作
出了维持南村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的判决。
外嫁女陈妙玉和她的儿子终于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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