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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07日11: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8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近日复函解放军军事法院,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 理军内民事案件。总政就此发出通知进行部署。

  据解放军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 方当事人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复函同时规定: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 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内人员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 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总政在《关于做好军内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军事法院依法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要将审判职能与我军思想政 治工作的优势和严格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发挥整体效能,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晓峰、张 柔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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