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7日讯(记者袁成本) 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得到数百万元巨额赔偿,或者因为涉嫌走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尼古拉”号废钢船进口案。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该案。
该案已历时8年,经过了一轮一审、二审并再审。在过去的5次审理中,有4次判决判令船务部门———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分公司(下称“威海外运”)赔偿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贸 公司(下称“东宁华埠”)数百万元经济损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时,推翻了自己曾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东宁华埠”涉嫌走私。
该案情节曲折离奇,审理过程复杂。
1994年4月21日,“东宁华埠”与俄罗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易货贸易合同、一份现汇交易合同,两合同编号相同,标的额均为32.8万美元,标的物都有一条“尼古拉”号废钢船。在“易货合同”中约定:中方进口价值22.8万美元的废钢船和10万美元的“盘元”,中方出口同等价值的“牛肉罐头”;而现汇合同约定:中方进口一条废钢船,船重约4100吨,价值32.8万美元。之后,“东宁华埠”又就现汇合同与俄方达成“补充协议”:废钢船按实际重量每吨115美元计价,船舶离开俄后即凭有关材料在东宁付给俄方3万美元,等等。
同年4月25日,“东宁华埠”与威海市开发区木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将该船以每吨146美元的价格出手。
4月30日,“东宁华埠”接到木材公司30万元人民币定金,并立即兑换成3万美元付给俄方。5月5日,“尼古拉”开进威海港,“东宁华埠”委托“威海外运”进行船务代理和货物代理,其代理费为3259元。
5月6日和7日,木材公司又分两次付给“东宁华埠”10万美元,“东宁华埠”都于当天付给俄方,期间,“东宁华埠”经理还向俄方写出“分期付款保证书”。然而,5月9日当中方接船时,俄方以“东宁华埠”没有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船,并要将船开回俄罗斯,要把“东宁华埠”已经支付的13万美元作为“违约金”没收。
5月17日,木材公司与俄方签订现汇购买“尼古拉”合同,“东宁华埠”支付给俄方的13万美元作为木材公司的预付款。在报关时,使用了“易货贸易”手续,享受减半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6月2日,木材公司又将其卖给烟台拆船公司。6月8日,“东宁华埠”提起诉讼,状告木材公司侵犯其“船舶所有权”,之后又以“与木材公司恶意串通”为由,把“威海外运”列入共同被告。
在法院的前4次判决中认定:“东宁华埠”的现汇合同既没有公司公章,又没有经过黑龙江省边贸管理局备案,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无效合同”;而进口废钢船、盘元和出口牛肉罐头易货合同,合法有效。
1999年10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在再审中作出终审裁决,认定“东宁华埠”以易货贸易之名,行现汇交易之实,偷逃关税数额巨大,涉嫌走私犯罪。
之后,“东宁华埠”不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在今天的庭审中,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东宁华埠”与俄方贸易是易货还是现汇;二是“威海外运”是否与木材公司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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