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民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因为司法是维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认为,加强司法监督,改善执法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笔者试从这方面提出管见。
一、关于错案追究与司法独立
对错案追究制,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错案追究制构成了对法官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少数法官的贪赃枉法。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一个在特定条件下的临时性方案,也存在一定弊端。实践中,有些法官害怕自己审理的案子被认定为“错案”,对于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案子在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就向二审法院的法官请示。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初审法官对上诉法官的依附关系,两审制度成了实际上的一审终审。而这种关系实际上与司法独立是相悖的,因为司法独立也意味着法官判决不受上诉法院法官的影响。
同时,还应当看到在我国司法领域中,法官不存在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等级隶属关系,各地法院之间也没有行政等级隶属关系,只有功能上的区别,比如管辖范围、初审和上诉审等。但在我们的司法体系中,法官级别还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
二、关于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主要推行公开审判,强调媒体监督、对审判程序的检察监督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这三种监督对目前改善执法环境,起一定的积极作用。
笔者认为,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是,监督的方式需要探讨,监督的效果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因为制度的形成也是一个不断的“试错”的过程。
我们的社会需要加强民主,需要加强人大的权力,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但是,有效的监督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当由法院体系内部来完成,例如上诉、申诉等等。人大代表的监督应该在司法外部即重在监督法官的行为,而不是深入到司法内部监督司法判决。对法官外部行为监督,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根本性的监督。
三、关于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所形成的原因来分析。对于一个现代国家而言,司法审判体系应当成为隶属中央的独立机构。我们在扩大地方权力的改革过程中,首先,司法体系的双重领导为司法的地方化提供了依据;其次,双重领导使司法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物质基础有了地方色彩;最后,由于中央财政的困难,加剧了司法体系对地方的依赖。
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一方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也恶化了地方的投资环境。因此,我们应当从加强中央权威、改善执法环境和适应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要求这三个角度出发,从人事、财政等方面使司法系统脱离地方政府的支配,从而加强法律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作者系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大量Motorola手机铃声等着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