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益民挪用公款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孙益民犯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今年3月18日,挪用公款65万元的孙益民潜逃50天后,在检察机关采用的法律政策攻心、亲情感召下,从广州回到故乡,向检察院投案自首。这是临沧地区自今年开展追逃专项行动以来,第一个归案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孙益民原系临沧地区行署审计局科员,今年元月28日傍晚,他悄悄溜上了由临沧开往昆明的夜班车。10天过去后,仍不见其踪影,引起了单位的警觉。这时,孙益民给妻子打来了电话,说他挪用了一大笔公款,用于参与赌博。
2001年2月23日,省检察院临沧分院接到临沧行署审计局的举报并立案侦查,及时向全国通缉抓捕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查明:孙益民自1999年5月至2000年1月以来,在以缴库、退款等业务中,共挪用公款65万余元。随着案情的查明,孙益民潜逃的时间也在一天天增加,经过一系列手段和措施无果后,该检察院反贪局把办案的重点放在了做好其家属和朋友的工作上,特别强调:“潜逃是死路一条,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这一招,果真使案情取得突破性进展,被感化的孙益民就此结束他的逃亡生涯而投案自首。
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此案中认为,孙益民符合法律从宽从轻处罚的原则,也符合云南省公、检、法三机关关于追逃的联合公告的内容:凡在6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决。(肖凤珍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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