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闯入民宅将一老者撞死后,又将其老伴撞伤致死。死者的儿子将林业局和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8月7日,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建民在诉状中称,他是洋县四郎乡人。2000年5月20日早8时30分,他的父亲和母亲正在做家务时,一头羚牛疯狂地闯入屋内,将毫无防备的父亲当场顶死,又将母亲顶伤 在地,后羚牛卧在屋内数小时。周围邻居听到母亲的呼救声,目睹险情但无人敢进屋救人。后乡干部、林业局和县政府领导来到现场,但无一人敢采取救护措施。直到下午2时许,闻讯赶来的亲戚才冒死将他母亲背出屋外,当时母亲神志清醒。下午3时许,他们和医院均要求林业局和乡政府表态同意转院治疗,因两被告相互推诿拖延了救治时间,导致他母亲在次日凌晨2时转院途中死亡。
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要被判刑,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在事发后只顾请示汇报,等上级批示同意才将羚牛打死,却忘记了救死扶伤,导致了他母亲的死亡。因此参照交通事故办法,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父母的死亡补偿费合计4377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洋县林业局辩称,事发当天,单位领导和乡干部均在现场排险,维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原告母亲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根本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向林业局提出转院治疗之事,更不存在两被告相互推诿之说。原告父母被羚牛伤害后,在省上没有具体补偿办法的情况下,去年7月27日下午,洋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了有关死亡补偿及困难补助办法和标准,付给受害者死亡补偿费15408.30元。原告父母受害的事故完全是意外事故,洋县林业局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且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应有的补偿,不同意再进行其他补偿。被告四郎乡政府辩称自己无过错也无责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庭昨日未作出判决。(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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