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四川洪雅县人民法院成功地执行了这样一起案子,欠债权人1.35万元的债务人郑元华因家庭经济拮据,于是法院让其“以劳抵债”,到债权人厂里打工抵债,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感满意。
1998年1月,雅安兴达屠宰厂与洪雅县中山乡人郑元华、文春珍夫妇签订了一份合伙收购生猪的协议,约定“兴达”出资1万元给郑元华夫妇在洪雅县收购生猪。同年6月,双方解 除了合伙关系,同时约定“兴达”提供给郑元华夫妇的1万元作为周转资金由郑继续使用。同年12月,“兴达”在未收回周转资金的情况下又借给郑元华4000元,除去郑妻文春珍应得的工资500元,郑实际欠“兴达”1.35万元。
去年4月,“兴达”向法院提起诉讼,洪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债务人郑元华夫妇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偿还“兴达”1.35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郑元华却跑得无影无踪。法院前往强制执行时,发现郑元华家里穷得叮当响,上有双目失明的老母,下有正在上小学的女儿,很难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执行人员的多方调查,得知有屠宰特长的郑元华正在上海打工,而所得收入也仅够维持基本生活,而兴达屠宰厂又正需要这方面的工人。于是,执行人员决定以劳务抵债的方式为“兴达”挽回损失。经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兴达”答应郑元华以劳务抵债的方式偿还欠款。
最近,法院将郑元华通知回家后,与“兴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郑元华从即日起到“兴达”务工,与其他工人同工同酬。“兴达”每月发给郑100元基本生活费外,其余工资用于抵债,直到还清欠债为止。日前,郑元华已正式来到“兴达”屠宰厂开始“以劳抵债”。(周倔强 廖兴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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