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通讯员程小燕)日前,石家庄市新华法院联盟法庭对一起由于惊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某派出所的联防队员程连生赔偿新清县16岁女孩徐运梅损失共计一万三千多元。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在当时引起许多市民的关注:徐运梅来石家庄找表姐玩,被安排跟几名打工女孩一起住在联强小区3楼的一间宿舍。深夜,联防队员程连生酒后巡查 ,醉醺醺来到她们租住地门外,几名女孩感觉受到恐吓,徐运梅跨上窗台呼救时坠楼摔伤,由此引起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徐运梅诉称,去年12月20日晚上23时左右,某派出所联防队员程连生突然来到她们住的宿舍前,说要查暂住证。几个女孩感觉程满嘴酒气,又没有带证件,而且是一个人,就不敢开门,程连生扒弯了防盗门上的铁条,撕烂了窗纱,在外边不断砸门。徐运梅特别害怕,就踏上窗台,试图呼救,突然程连生把电闸拉了,屋内一片漆黑,徐运梅慌张之中坠楼摔伤,诊断为多处骨折。由此,徐运梅提出,程连生需赔偿自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并支付继续治疗费用。
程连生辩称,自己当晚到过联强小区,但没有原告所说的粗暴行为,只是在执行巡逻任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运梅当晚确实是由于恐吓坠楼摔伤,程连生是某派出所的临时联防队员,损害事实存在,敲门、拉闸行为也确实是程连生所为。事发后,公安机关曾以酗酒滋事,对程连生立案侦查,后因不构成犯罪将其释放。根据事发情况和有关法律,法院认为程连生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程连生对徐运梅的损害应负一定责任;但程连生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跨上窗台去求救,因此,原告摔伤有自己采取行为不当因素,其损害与程连生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同时,徐运梅的表姐接她来石家庄,就应承担对她的监护责任,但她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表姐也应对徐运梅的摔伤负一定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程连生赔偿徐运梅的大部分损失,共计13000多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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