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8月8日电 “国家明令禁止政府部门向企业收取企业管理费,但我却因拒交企业管理费被镇政府告上了法庭!”8月6日下午,私营企业主、浙江绍兴市越城印刷厂厂长陈云昌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的被告席上出来,一脸的苦笑。
此前,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以陈云昌欠交管理费等费用8.5万元为由,将陈云昌告上法庭。
现年50岁的陈云昌,自1984年起就担任绍兴市越城印刷厂厂长。1994年,该厂实行转制。1994年1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绍兴市东湖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陈云昌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将原属集体性质的“绍兴市越城印刷厂”的资产全部转让给陈云昌。根据该协议书约定,东湖公司将上述资产转让给陈云昌后,陈云昌需每年向东湖公司上交管理费、社会性开支及农发基金等费用2.5万元。
协议达成后,陈云昌按约向东湖公司支付了转让款,并从1994年至1996年每年都交2.5万元。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发布后,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根据《决定》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公布了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共取消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私营企业管理费”等项目。
陈云昌看到这些文件后,便从1997年起拒绝向东湖公司交纳管理费、社会性开支及农发基金等各项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明令取消“私营企业管理费”的大背景下,绍兴市乡镇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后,有关部门仍继续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企业不堪重负,叫苦不迭,反映较大,引起了浙江省委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德江专门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对向私营企业收取企业管理费的问题进行处理。绍兴市委书记董君舒和副市长陈建设也分别作了具体批示。为切实减轻个私企业的负担,促进个私经济发展,绍兴市物价局专门发文,要求各县(市)物价局立即对本县(市)范围内向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并将结果于1999年11月底前报该局。
令陈云昌感到费解的是,东湖镇政府领导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于不顾,仍然要他按约行事。经不住再三催讨,陈云昌于2000年2月3日(农历大年三十)支付了1.5万元。镇里向越城印刷厂出具了一份收据,款项内容为“上交管理费”。但陈云昌还欠镇政府数万元“管理费”。
东湖镇政府主要领导对陈云昌的“违约”行为大为不满,“为确保集体资产不被流失”,今年5月31日,镇政府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把陈云昌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云昌立即付清欠交的管理费、社会性开支及农发基金等费用8.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东湖镇政府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信守原先所作的承诺,在原告多次催讨的情况下,仍未按约支付相关款项。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陈云昌则认为,虽然当时签订的协议约定由他交纳企业管理费,但现在此协议已明显与中央的文件精神相违背,这样的协议就站不住脚了。而且事实上,自从印刷厂转制为私营企业后,无论是注销前的东湖公司,还是东湖镇政府,都不是印刷厂的主管部门,既非印刷厂的“婆婆”,就无权违规强行向印刷厂征收管理费。(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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