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温州八月八日电(朱小央钟轩)温州“五·九”利用假运钞车骗取银行百万元巨款案,今天在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海兵、王明国、潘志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各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斌武因投案自首,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窝藏赃物罪判处
被告人李微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海兵原系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保卫部守押科驾驶员,被告人王明国、潘志龙、潘斌武,均
为出租车驾驶员。
今年五月九日下午六时许,四被告人乘坐伪装的押运车,在中国银行温州分行体育中心分理处,骗取该分理处的尾数
箱三只,然后逃离现场。三只尾数箱内装有人民币六十八万五千九百一十六点五三元,美元等外币折合人民币三十三万八千六
百四十八点二五元及重要凭证银行卡等财物。四人进行了分赃,被告人王国明携赃款潜逃至文成县其岳父家,将赃款交给妻姐
李微君,李微君明知这些款项是王明国违法所得,仍予以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计人民币九十七余万元。五月十四
日,被告人潘斌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海兵、王明国、潘志龙、潘斌武目无国法,使用伪装的运钞车,冒充押运人员,骗取银行钱财,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严惩。被告人李微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
已构成窝藏赃物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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