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石油公司与当地工商银行的诉讼,是由一个叫潘振兴的人“全权代理”的。该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官司成败与公司无关,胜诉后先将款划到公司账上,然后还给潘振兴。”这官司有什么秘密?——
在山西运城,发生一起罕见的历时6年、经过9次判决和裁定的“马拉松”案件。在一审法院的经济庭,因所有法官都审理过这起案件,只得集体回避,创下了当地审判史上的奇 迹。
更奇的是诉讼的形成过程。“案外人”潘振兴夫妻多次找到永济市石油公司,要求给其出具手续,与工商银行永济支行“打官司”。为此,该公司三次召开会议,前两次决定对其不予理会。然而,潘氏夫妻经常到公司“找”,直“找”到“影响工作、办不成公”的地步。在第三次会议上,石油公司决定:给潘振兴出具有关诉讼手续,但“官司成败与公司无关”,如果胜诉,把款先划到公司账上,然后还给潘振兴。
这是一起什么官司?为什么“如果胜诉”原告不享受胜利果实,而拱手让给私人?
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赶赴永济。
这场诉讼的起因是一份租赁合同。1992年11月3日,经永济市武装部干事潘振兴介绍,岚县冶炼厂与工商银行永济市支行峰源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峰源公司向冶炼厂出租一台价值30万元的锅炉,租期一年,其担保人为永济市石油公司。合同签订当天,峰源公司向冶炼厂设在太原的一个账户汇出现金,并注明用途为“购炼铁炉”。
1995年8月,峰源公司以岚县冶炼厂欠租金46.3万元为由,要求石油公司履行担保责任。1995年9月2日,潘振兴代表石油公司与冶炼厂签订抵押协议:暂由石油公司替冶炼厂归还46.3万元,冶炼厂将输电线路、配电设备等财产抵押给石油公司。9月19日,潘代石油公司付给峰源公司35万元(他谎称已偿还46.3万元),并于同天取得石油公司的抵押权;第二天,潘以石油公司的抵押权入股,成为冶炼厂的最大股东,并将公司更名为通达冶炼公司,潘任法定代表人。
这35万元打何而来?原来,转来转去,打的都是银行的主意。此时,潘还办了一个“金光公司”,用50年代的设备加工螺丝。他以该“设备”作抵押,从工商银行贷款35万元。
潘振兴指望发大财的通达冶炼公司,以极快的速度破败了。他只干了两三个月,就转卖了部分设备,弃厂而逃。
在潘振兴的操办下,1996年10月,石油公司向永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峰源公司返还35万元担保款及其利息,鉴于峰源公司已经关闭,故由永济工商银行承担责任。其诉讼理由是:峰源公司与冶炼厂当年签订的合同是实物租赁,实际履行的却是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石油公司并没有担保。
永济法院首次审理就支持了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该院和运城中级法院经过多次审理,先后作出9次判决和裁定,石油公司赢多输少。
今年3月,运城中院民庭再次作出判决:工商银行返还石油公司35万元本息。其理由与6年前永济法院的首次判决大致相同。
今年4月,永济工行把“案外人”潘振兴拉上了前台,要求他和石油公司共同偿付46.3万元欠款及其利息,共计58万元。其理由是:石油公司以替冶炼厂归还46.3万元为条件,取得了冶炼厂财产的抵押权,潘又用抵押权入股并成为冶炼厂法人。由于石油公司的过错,才使抵押权变成潘振兴个人的股金,而由于股金不能抽逃,致使银行债权无法实现,故要求法院判决他们共同偿付46.3万元及其利息。
运城中院已受理此案,并裁定冻结石油公司在银行的57万元债权。
据悉,案件近期将开庭审理。这起由租赁引发的马拉松案和连环案,即将落下帷幕。本报记者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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