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段功伟)本报多次报道的佛山市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的评标工作前天刚结束,就迎来了关于“公平、公正”的拷问。昨天,在招
标中失标的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责招标过程有
失公平和公正。
原来,在本次招标中,贝氏生产的药品“氧氟沙星”以每片0·5元的
低价失标,而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氧氟沙星”以每片1·612
元的高价中标。贝氏不服,认为这 个评标结果不合理,损害了广大患者和佛
山市各医疗单位的利益。
贝氏药业总经理贝庆生说,佛山这次招标的某些投标标准与国家有关法
规相抵触,具体如下:一、重视原研制(含进口)产品;二、药品生产企业
规模越大得分越多;三、药品品牌知名度越高得分越多;四、药品生产企业
直接投标得分低,经营企业投标得分高。
他解释说:此次招标把投标人是否“原药品研制厂家”作为一项重要指
标来考察,而且在评标中对“原研制厂家”给予很高的分值10分,这违背
了公正公平的原则。药品中标的关键因素是药品的质量和价格比优化,而不
能将“原研制厂家”作为重要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规模不应越大得分越多。药品质量评定标准应以国家药典
标准为依据,并不能以生产企业规模大小来划分,这条带歧视性的标准,势
必造成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药品品牌知名度不应列入评分体系。本次评标标准提出“知名度高得5
分,知名度低得1分”没有科学依据。药品的品牌知名度是由大量的广告产
生,广告投入越多,经营的费用越多,而病人的得益甚少,造成药价虚高,
增加病人的负担。
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不应该分数最低。评标标准提出,药品生产企业
直接参加投标只能得3分,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最高分可得7分,这不合理。
这就是说,如果生产企业要想得高分,只能委托医药公司投标,这显然不合
法,等于方便代理药品的中介机构谋取利润,因为药品招标的中介机构可以
向中标单位收取1%的费用。
记者就此采访了佛山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的有关负责
人,他们对贝氏的质疑一一作了回答:
一、贝氏与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不形成对比,二者是分开评标的,没
有可比性。日方是“原研制厂家”层次,贝氏是GMP(国家药品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层次。本次评标是按“原研制厂家”、GMP、GSP
(国家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三个层次进行的,不同层次的企业
不进行对比,换句话说,贝氏只与GMP层次的企业进行对比。划分三个层
次是按全国评标的一般标准并结合佛山实际而定的。原研制厂家很少,它与
仿制的产品在质量上是有分别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规模越大,其质量无疑越有保证。
三、药品品牌知名度越高,其质量、信誉、服务越有保证。
四、本次评标并没有歧视生产企业。评分是按药品质量、价格、质量价
格比、服务、信誉等5个方面进行的,生产企业在配送(即服务)方面比不
上经营企业,所以分数会低一些,但从鼓励生产企业投标,减少流通环节角
度考虑,给生产企业加了3分,使之与经营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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