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宝安区委、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农村股份合作制试行规定》,对1995年颁发的《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作了较大修改,对股权的配制、界定和流转进行规范。
针对在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出现的股权不够清晰、少数农民产生了不劳而获、不思进取的思想,出嫁女、上门女婿及其子女股权争议较多等问题,区委、区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规范和完善。主要内容 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确定股权配制原则。总的原则是今后要获得股权,就必须认购股份。在股份结构上,要“保留集体股,凝固合作股,扩大募集股”,明确其比例,以增加融资量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股民从募集股获得分红的比重,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变股权无偿配给为有偿配购。个人持股量可以有所不同。
二是制定股权界定办法。考虑到平稳过渡的问题,在股权界定时具体分为三类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类是对原来已经享受全额股权和分红的股东,可采取分期分批或一次交清的办法,交纳10%的股份金额后成为新股东;第二类是对原来不能享受全额股权和分红权的股东,除采取与第一类股东相同的办法交纳10%的股份金额外,还需补交占合作股20%至40%的金额作为补偿金,方可成为新股东;第三类是对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村民,以一次性等额认购的方式交纳股份金额后,方可成为新股东。
三是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实行有偿配股以后,明确股权属股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允许股民或家庭对股权拥有处置权,允许股权经过一定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和继承,切实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蒋明 杨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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