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隆阳区人大常委会撤销了2名违纪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原保山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陶某,1997年因违反诉讼费收交管理规定,曾被市法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5月,陶某在执行公务时,未经当地人大主席团批准,即对一名镇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督促下, 市法院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但陶某仍不吸取经验教训。2001年春节,陶某来到其妻所在单位老年人活动中心玩麻将时,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殴打辱骂管理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原保山市农业局局长杨某在任职期间,农业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将所属的原良种场土地5.43亩低价转让给27户人家建盖住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96332元;挪用国有资金308362.70元购置一辆桑塔纳轿车及其他办公用品。经调查核实,杨某在上述违法违纪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另外,杨某还在已被市政府批准建盖商场的土地中建盖房屋,占用土地269.23平方米,负有直接的主要责任。
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对陶某、杨某的违法违纪事实进行审议时认为,这两位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纪律。陶某的言行已违反了《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其表现也同人民法官的身份不相适应。杨某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法》、《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市场建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保山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出席会议的2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依法撤销了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子隆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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