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8月9日电(通讯员原国堂)倍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阳城县东峪庄村民集体中毒案民事赔偿部分,昨日上午由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去年5月初,由于一家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东峪庄村中水井,使东峪庄100多人出现中毒症状,2人死亡。此事件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批示要求一方面抢救中毒群众,同时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严肃查处。后经省、市环保部门 调查,查明中毒原因系距东峪村上游200米的山西省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排出的废水经干河道渗入东峪庄饮用水井内造成集体中毒的结论。
去年12月26日,东峪庄234名群众一纸诉状将“新联友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新联友公司”承担因化工污染给原告造成的身体损害住院费、误工费等25项计2390万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又将“新联友公司”的股东日本联友企业株式会社、山西省阳城县东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市联邦化工有限公司及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政府追加为被告。
昨日上午,除被告“新联友公司”的经理王坚强和委托的代理律师到庭外,其余4被告均无人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新联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其代理律师当庭口头答辩称,尊重事故鉴定结论,愿承担由此应承担的责任,但对原告中毒人数和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原、被告举证、质证后,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鉴定结论和所有抢救费用无异议,法庭当庭予以确认。
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行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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