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医疗救助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1、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的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仍影响基本生活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2、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除医保对象外),必须到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凡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 批准,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3、低收入家庭中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医保对象,在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人均月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且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家庭基本生活费用(28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的月数)后,虽经互助救助帮困,但剩余部分仍不足以支付个人应该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问:低收入家庭的标准如何掌握?
答: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50%以下的,按目前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月280元计算,也就是人均月收入低于420元以下的家庭。
问:医疗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医疗救助时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证明的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县民政局批准。
问:哪些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答:1、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的人员,低保家庭中无业人员擅自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未经批准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3、凡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费用。
问:医疗救助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1、凡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2、对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所属基本医疗费用给予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3、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包括无业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虽有医保待遇,但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承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后,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一般不超过5000元;4、因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员,经过互助帮困、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医保对象,可给予适当补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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