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9日讯(记者那日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23项规定。该院承诺,如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妨害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将受到处罚,直至调离审判岗位。
北京市一中院出台的这些规定,旨在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习惯及作法,维护程序公正。北京市一中院院长马艾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行使,侵害当事人讼诉权利,虽然表现方式上为审判作风不好,其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不排除个别人故意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而掩盖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问题。”
北京市一中院出台的规定,将当事人从立案阶段开始到结案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予以具体化,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诉讼材料,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诉讼材料应立即开具收取诉讼材料清单回执。
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当庭提出新的证据,未征得对方当事人意见,审判人员不得当庭质证、认证,以切实保护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庭前知悉并辩驳的对等权利。
对庭审中形成的笔录及诉讼材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出要求查阅和复印的,承办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的涉密、隐私案件除外。
为保障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应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的同时,一并将法院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义务的《应诉须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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