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军庄村民杨德生等数人逐级上访举报该村原任党支书杨庆福非法买卖耕地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
1999年2月,杨庆福被撤职并开除党籍。
1999年8月12日,杨德生等群众再次上访举报杨庆福贪污腐败问题,镇书记及公 安人员采取措施将杨德生关押在司法局达7天之久。
1999年8月19日,成安县公安局以杨德生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其刑事拘留。
1999年9月4日,成安县公安局以同样的罪名逮捕杨德生。
1999年12月15日,成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1999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杨德生有期徒刑三年。
杨德生认为法院判决是一些人利用手中权力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进行报复,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0年9月1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月8日,成安县法院再次宣判,仍认为其有罪,杨德生再次上诉。
2001年8月3日,该案第四次开庭审理,本报记者赶赴邯郸调查采访……
2001年8月3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德生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
庭审中有多名同村群众出庭作证,证明其是合法上访,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杨德生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杨德生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同时,这位律师当庭提出,一审法院没有按规定将他在一审时提交的有关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缘由
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军庄村村民像其他地方农民一样以农为生,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然而在1997年底,该村以党支部书记杨庆福为首的村干部,不顾群众的极力反对,将本村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内的约32亩肥沃良田卖给邻村的两个砖厂,供其取土烧砖。民以食为天,眼看绿油油的麦田被铲毁,农民伤心极了。为了阻止这种殃及生存的行为,杨德生等村民先后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举报,此事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经有关部门调查认为杨德生等人举报情况属实。
1999年2月,杨庆福被撤职并开除党籍。
杨庆福被开除党籍后,村民认为他还存在贪污腐败问题。从1998年开始,村民杨德生、王兵希、邢国顺、邢春堂等继续向镇政府、县委、市委、省委、中央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市委多次批文督促下,成安县政府成立了军庄工作组,由公安局负责账目清查工作。调查结果表明,军庄村在查账以前,根
本没有建立正式的账目。所谓账本只是杨庆福个人手写的一些记录,连一张正式发票都没有。全部公款支出全凭杨庆福一人说了算。事情至此已十分明了,然而,军庄村的腐败问题就此不了了之,县委以及镇政府没有给群众一个令他们信服的说法。
杨德生等村民在上访过程中,多次受到商城镇及成安县有关领导的阻挠。他们信心坚定,告状不止。
1998年10月19日,他们又走进了邯郸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负责同志责成成安县委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天下午,他们四人回到成安并同县信访局和商城镇有关领导共同到现场勘察。然而,村民们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第二天,杨德生等人再次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下午,杨德生、王兵希、邢国顺、邢春堂四人被县政府接回,并在县政府签署了《信访双向责任书》。
上访人之一王兵希告诉记者:“当时上访人员就是杨德生、邢国顺、邢春堂和我四个人去了市政府,并未到商城镇政府,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一些人把这一合法行为说成是‘扰乱社会秩序’纯属诬陷!”
1999年8月12日下午,商城镇书记等领导带着公安干警在省信访办门口拦截上访者,并强行将杨德生带回成安县关押在司法局7天。
1999年8月17日,公安人员再次将4名上访村民从省信访局带回……
判决
1999年9月4日,成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杨德生。同年11月5日成安检察机关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成安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德生因与该村原支书杨庆福有个人矛盾,1998年开始,被告人以反映本村买卖土地、计划生育、账目收支存在经济问题为名,多次组织多人越级上访;四次聚众在镇政府喧哗吵闹;围攻、威胁领导干部;冲击政府……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作无法进行,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十分恶劣。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德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并请求法院依据《刑法》第141条惩处。
被告人申辩:“上述指控均不是事实,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我是无罪的!”
杨德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定义和客观法律效力范围看,被告人在上访过程中可能出现过过激言行,但其主观目的是反映违法乱纪行为,要求处理违法分子,所以在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参与的几次上访
活动,并没有组织煽动他人多次冲击政府,没有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法院调查的证据证明,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建议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999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杨德生有期徒刑三年。
杨德生及家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访,并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此一场历时两年多的漫长诉讼开始了。
2000年9月13日,邯郸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该案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作出裁定:撤消原判,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事情至此,已在狱中被关押一年的杨德生似乎可重见天日。
2001年1月8日,成安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出人意料的是成安县法院竟对中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审裁定视而不见,
依然认定杨德生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维持1999年一审判决。
2001年8月3日,邯郸中院经过半天的庭审,临近闭庭时,审判长问杨德生有什么要求,他大声说:“我是无罪的,我要求当庭释放!”许多人是第四次听到这句话。
诉冤
2001年8月3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成安县法院开庭第4次审理此案。记者于七点半赶到成安县法院。在法院门口,记者看到了这样一幕:30多位商城镇军庄村农民在法院门口席地而坐,他们虔诚地等着开庭的那一刻。听说,他们都是来为杨德生作证的。当村民听说有记者来,他们不约而同地站起来把记者围在中间,每个人的脸上都表现出悲
愤不已的神情,抢着述说他们所要证明的事实。
王春容:“我今年68岁,入党这么多年,从没见过这种怪事。上访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这儿权利反而成了罪行……我们的法律到底保护什么人?”
李建军(上访人之一):“派出所把我抓起来后逼供,最后两个审查人员强行抓住我的手按手印,而我不知道他们写了些什么。我是无辜的!”
王兵希(上访人之一):“我们合法上访,镇政府却说我们无理取闹。这就是我们的父母官,他们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杨德可:“我和杨德生被关在县司法局7天,看管人员连厕所都不准我上!县信访局某领导还说,只要我们撤回交到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材料就放我们回家。商城镇一个领导还对杨德生说,我们所有的电话他都有录音……”
杨德生的妻子见到记者时泪流满面,泣不成声:“孩子他爹冤啊!法院如此判决,天理何在?就在孩子他爹被关押期间,镇某领导还威胁德生说,‘如果你在中纪委有人就提升你,否则就弄死你。’如今,他已被关押两年了,我这上有老下有小的,日子怎么过呀!”说完,她号啕大哭起来。
记者手记
采访中,记者试图就此案听听成安县领导的看法,因为有人说,此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仍坚持不改判,可能有行政干预的因素。但十分遗憾的是,记者赶到县委值班室,值班员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后,将记者带到宣传部。一位干部说,正副部长都不在家,要采访县领导,他无权出面联系。记者只得自行到县领导办公的小白楼去找,但又被四五个把门的人员拦住,说四五个正副书记都不在,这件事可以找信访局了解。记者又被带到信访局,等了好半天,才来了一个干部,他说他不清楚此事,无法介绍情况。此外,在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突然被责令交出胶卷,否则不准离开。当时说好,胶卷由他们冲洗审查后,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还给记者。到了约定的时间,记者去取胶卷,守大门的人说,办公室没有记者要找的人,也无人知道还胶卷的事。记者只得对采访情况重新实地补拍。
几年前,武汉市出了位劳模,他的名字家喻户晓———那就是信访模范工作者吴天祥。他是怎么工作的已广为人知,他是如何接待群众的被传为美谈。全国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信访部门掀起了学习吴天祥的热潮,就是现在,吴天祥式的工作经验也不过时。然而,当我们面对上述一切,许多人不禁要问有关部门单位,你们学习吴天祥了吗?此案前前后后经过了四次开庭审理,县法院两审,中院两审,一波三折却始终不见一个结果,而到目前为止,杨德生已捱过了其刑期的三分之二。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辩护律师:杨德生无罪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成检刑诉字(1999)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杨德生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纠集多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秩序,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被告杨德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构成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杨德生之所以参加上访告状,甚至越级上访,主要原因是由于原本村党支书杨庆福非法买卖耕地、经济上涉嫌贪污受贿,所以,才在向商城镇政府、成安县政府上访得不到迅速解决后,向邯郸市委上访,要求上级领导机关尽快调查解决杨庆福的违法乱纪问题,这就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杨德生伙同他人于1998年10月19、20日连续两天到邯郸市委上访的原因。而1999年正月十四、十五两天中发生的群众到商城镇政府上访事件,则是由于镇党委书记郭同林在处理羊吃青苗问题时,因扣押羊只、殴打上访代表王兵希所引起的。至于1999年5~6月份发生的群众到成安县委上访事件,是因原商城镇派出所长、杨庆福的亲戚梁大勇打击上访群众,非法拘禁杨孟艮两个儿子引发的。从上访结果看,倒卖耕地的杨庆福被撤销支部书记职务,开除党籍,郭同林则被停止工作,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并赔偿了300元经济损失,梁大勇则因非法拘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党纪、政纪的处理。也就是说,这三起上访事件都因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处理而结束,所以尽管上访群众包括杨德生在内在上访过程中可能出现过过激的言行,但上访群众和杨德生等人的主观目的是反映违法违纪问题,要求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
2.被告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辩护人调查取证证实:1998年10月19日,杨德生等人到邯郸市市委上访时,市委信访局负责同志明确表示,由成安县委依法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天下午,杨德生、邢国顺、王兵希、杨德春四人骑两辆摩托车回到成安县,同成安县信访局和商城镇有关领导共同到现场勘查。因未得到明确答复,第二天,杨德生等人又到市委信访局反映情况,当天下午,杨德生、邢国顺、王兵希、邢春堂四人在成安县委信访局,同有关方面共同签署了《信访双向责任书》,根本没有组织多人围攻和冲击商城镇政府。1999年6月份,杨孟艮因自己儿子被非法拘禁,找到正在打井的杨德生,让其一同到县委反映问题。杨德生到县委信访局,同有关同志协商后即回本村。上述就是杨德生几次到市委、县委和镇政府活动的全部内容,纵观杨德生所参与的全部活动,并没有组织煽动他人多次冲击政府机关,没有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摘自辩护词)
成安县法院:罪名成立判刑三年
成安县检察院聚众闹事应予严惩
被告人杨德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99年11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德生及本村王兵希、邢春堂等人,因与本村原任支书杨庆福有个人矛盾,于1998年以来,以反映本村土地、计划生育、经济有问题为名,多次组织多人越级上访,以杨德生为首先后于1998年10月19日、20日连续两天组织二十余人到市委上访,被接回后,分别于当天下午,组织多人闯入成安县商城镇政府内闹事,大肆喧嚣哄闹,围攻、威胁镇领导干部。杨德生等人围攻镇党委常务副书记郭同林,说你算老几?你有这能耐?你能处理了军庄村的事。两次闹事分别长达二三个小时。在县委、县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将杨庆福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后,杨德生仍坚持无理要求,要求判杨庆福徒刑。杨德生又分别于1999农历正月十四、十五连续两天组织多人闯入镇政府,以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林逮王兵希的羊为由,在镇政府大肆喧嚣哄闹,乱喊:“要从重处理郭同林,处理杨庆福太轻,你们是杨庆福的保护伞,我们要到中央告你们,非得告倒你们不行。”两次闹事分别长达三四个小时。四次闹事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商城镇政府的工作无法进行,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十分恶劣。1999年5、6月份,杨德生伙同王兵希、邢春堂又先后两次煽动群众多人,开着三轮车,不听门卫劝阻闯入成安县委机关,大喊大叫,向县委施压,态度极其蛮横,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摘自起诉书)
成安县法院:罪名成立判刑三年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德生因与原支书杨庆福有个人矛盾,1998年以来以反映问题为名多次组织多人越级上访,被接回后,闯入镇政府闹事、围攻、威胁镇领导。县委、政府将杨庆福处理后,杨德生仍无理要求,又分别两天组织多人闯入镇政府闹事,扰乱了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1999年5、6月煽动多人闯入县委机关,给县委施压,造成很坏社会影响。
被告人杨德生辩解指控都不是事实,我没有罪;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8年以来,被告人杨德生及本村王兵希、刑春堂等人与本村原任党支部书记杨庆福有个人矛盾,以反映该村土地、计划生育、经济有问题为名,多次组织人员越级上访,到邯郸市委上访被接回后,又闯入成安县商城镇政府闹事,并围攻、威胁镇政府领导。成安县委、政府根据其反映的情况组织调查后,将杨庆福开除党籍、撤销职务。被告人杨德生等人仍无理要求,要判杨庆福的徒刑,为达此目的又先后多次聚众越级上访,闯进镇政府、县委、县政府闹事,严重扰乱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影响。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生之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德生辩解及辩护人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摘自一审判决书)
邯郸中院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杨德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德生不服,以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1999)成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摘自邯郸中院裁定书)(丁国元 方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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