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为机票上没有用中文标出“行李限重”的提示和说明,刘先生在搭乘国际航班的时候因行李超重被罚款。今天上午,他以“知情权”被侵犯,把荷兰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9年2月12日,刘先生购得荷兰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巴黎的往返机票,购票时航空公司没有提供关于对行李托运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说明。3月3日从法国尼斯机场准备搭乘荷 兰航空公司的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返回北京,在托运行李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航班行李限重为20公斤,因为他的行李重达30公斤,需要收超重罚款2075法郎,折合人民币2864元。回国后,他与荷兰航空公司交涉,认为他们应该事先用中文通知他行李重量标准,但是对方的答复是:“没有义务根据中国的法律用中文向乘客通知行李重量限制标准”。刘先生认为,荷兰航空公司作为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外国航空服务机构,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根据《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荷兰航空公司却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使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了未曾预料的损失。
荷兰航空公司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侵权,机票上关于行李限重用的是英文,此外没有任何中文提示,他们称这种机票的书写方式是“国际惯例”,而且得到了中国民航局的批准。但是记者了解到,在和刘先生产生纠纷后,荷兰航空公司已经在机票上用中文标注出行李限重。由于双方没有调解的意愿,所以此案将等待法官的判决。(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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