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杨永辉自沈阳报道 沈阳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没有在今年2月14日沈阳人代会上获得通过事件,终于因前天该院整改报告获得代表通过而尘埃落定。沈阳市人大不少代表认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这一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立法上还存在的缺陷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这一事件的出现必将为加快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作出重要贡献。同时记者获悉,昨天,由一位副秘书长带队的全国人大调研组到达沈阳,与沈阳市部分人大代表就这一事件带来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沈阳大学法学教授尹良培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沈阳中院报告在今年初人代会上未获通过事件为完善我国法律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因为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法律上的空白。
尹教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只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审议一府两院报告,但没有规定不通过怎么办。
今年2月14日,沈阳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结果一出,全场鸦雀无声,大会主持人立即转过头,问主席团成员,怎么办?主席团打破惯例,当着全体代表的面,研究解决办法。最后作出责成“市人大常委会对中级法院报告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决定。后来经过认真研究有关法律,发现人大常委会只能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报告而不能审议,因此,在征询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后,提出召开特别会议审议法院整改工作报告及2001年工作安排报告。“这一做法可以称为‘沈阳模式’,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应当会在今后我国立法上加以肯定和体现。”尹教授说。
尹教授还认为,有关法律还应设置“法律责任”,比如法院工作报告被代表否决,就应同时提交法院院长罢免案交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进一步决定。
当了8年沈阳市人大代表的冯有为教授通过查阅有关法律,总结出人民代表的罢免权、质询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权等最“硬”的监督手段很少被使用,有的代表甚至不清楚自己享有的这些权利。
同时不少代表都提出《监督法》应尽快出台;同时,尹教授还认为我国应建立弹劾制度,因为这是一种比罢免更重的先进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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