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出现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如不加以重视解决,必将给公正司法带来不利影响。这些问题是:
鉴定机构的设置不规范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都至少设立四级鉴定机构,而法律授权的社会机构和专业部门也可以作鉴定,由此造成了鉴定级别分工不明,容易出现重复鉴定或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而法院如果采用本系统鉴定机构的鉴定审理案件,有 时容易失之客观。
鉴定机构职责不明不少司法技术鉴定室除进行法医鉴定外,还统揽对房屋、车辆、贵重物品进行的价格评估、技术鉴定,由于这些司法技术鉴定室技术设备落后,专业人员素质不高,在受案后,往往还要另行委托有关评估鉴定部门,从而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鉴定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不严基层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法医,多数是从医学院毕业尚未取得法医上岗资格前,即直接从事法医鉴定工作;有的甚至从未受过专门培训,缺乏应有的专业和实践知识,即以法医身份从事鉴定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
鉴定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如何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及对违法鉴定行为如何处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导致我国没有一套保障司法鉴定依法、公正、客观进行的有效手段。
笔者建议,我国应将隶属于公、检、法的法医鉴定机构合并,建立一个独立于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同时要严把鉴定人员素质关,加强管理,组织鉴定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司法技术鉴定队伍。此外对司法鉴定程序、鉴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也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解决。(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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