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继《西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后,西安市近日又推出了《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中的聘用条件及程序、受聘人员的待遇、聘用合同签订等问题作了说明。
《办法》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先接收,后聘用。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该办法。
聘用条件及程序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将改革目前的干部职务、身份终身制,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内设机构数之内,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地设置科室,并确定其职责、岗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规范及考评办法,科室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用制,工勤人员实行等级聘用制,分类进行管理。
聘用的基本程序为: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单位组织进行考试、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签订聘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与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不得停薪留职。
新进人员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首次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之内。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之日起计算工龄,变动单位工龄连续计算。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聘用合同须具有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工作纪律;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单位享有分配自主权受聘人员的待遇将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新的工作和岗位确定。事业单位享有分配自主权,单位内部要建立起重实绩、讲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受聘人员上岗后,享受本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保留受聘人员原档案职务和工资。(记者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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