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东升)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制订颁布了一个新办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据悉,这个办法属全国首创。
温州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近年来,富裕后的农民向城镇、城市迁移的越来越多,私人间房屋买卖很是红火,近郊几乎每个村都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房屋卖给了外来户。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因房屋买卖等引起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转让、该如何进行等问题没作明确规 定。该办法规定,凡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可相应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作价入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先由市、县政府将土地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土地转让办法办理手续。规划区外的农民宅基地,转让范围由原来的同村调剂扩大到同县转让,受让方把原来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后,其新受让来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也不需再交纳土地转让金;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则视其不同用途采取不同转让办法,应缴纳的税费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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