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二日电(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山东省发生的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八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 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并将于明天起向社会公布施行。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
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时说:“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
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据称,这一批复对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完善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手段,
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
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
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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