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状告张家口市邮政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张家口市邮政局[2001]第1号河北省邮政通信行政案件处罚决定,本案的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1999年9月,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的承诺声中挂牌开张。张家口市邮政局认为,阳光报业有限公司此举是一种擅自进 行邮发报刊征订违法侵权行为。
张家口市邮政局于2000年11月21日向阳光报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征订邮发,对已征订的作退订处理。而阳光报业始终坚持认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没有违法,采取了不理不睬的态度,报刊订阅目录中的邮发报刊反而从最初的59种扩大到196种。
2001年3月28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向阳光报业下达了《邮政通信行政案件听证告之书》。2001年4月19日,听证历时两个多小时,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
2001年4月26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向阳光报业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阳光报业警告和罚款2.98万元的行政处罚。阳光报业对处罚不服,于2001年5月下旬将张家口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小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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