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小玲)继《深圳市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后,深圳市人
民政府近日又出台并开始执行《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明确规定打假不力的当地政府当年不得评为先
进,有关责任人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规定》对打假责任制进行了明确区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打
假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打假工作,同时成立由有关部门组
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协调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各有关
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具体承担打假工作。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条块结合的
工作体制,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区人民
政府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 同时《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
在打假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因打假不力而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打假执
法人员因违反打假工作纪律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等方面的责任。《规定》
明确提出:凡制假、售假严重且打假不力受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地区,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有关责任人不予晋升职务和
级别。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打假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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