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琼向有关方面反映了一个过河“拆桥”的欠款纠纷案。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建桥抢险功成讼起
“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
你若走在广西梧州市苍梧县京南镇水利枢纽工程大桥上,就会不禁想起毛泽东这一著名诗句。这是由贵州黔桁土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黔桁公司)300多名仡佬族、苗族民工和技术人员施工承建的一座160米跨度“预应力混凝土桁式组合拱桥”。
作为1993年9月18日正式破土动工兴建、1998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国家共投资8亿多元的京南水利枢纽第一咽喉工程的京南大桥,是黔桁公司在危难之中承接别人搞不下去的半拉子工程。而意想不到的是,梧州市京南水利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京南指挥部)却拒付剩余62万多元工程款,黔桁公司百般无奈诉诸于法,此案历经两审4年,梧州市中院和广西区高院均判黔桁公司败诉,黔桁公司不服至今申诉。
案件起因追溯至8年前———1993年9月,甲方(京南指挥部)与乙方(黔桁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确定该项目总价承包,承包金额为10863837.8元,最后工程完工后双方又签字确认《京南大桥上部结构工程结算书》,结算总价是10969782.98元。按照结算书,京南指挥部欠黔桁公司工程款。之后,京南指挥部单方面花巨资让当地建行搞出一个京南大桥工程造价7157543.55元的结算,在诉讼中梧州中院又让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梧州站(以下简称梧州站)搞出一个京南大桥工程造价9066782元的鉴定。据了解,他们都不具备工程造价审计资质,但两审法院都认定梧州站的9066782元工程造价,判黔桁公司败诉。
回顾修桥的历程,原京南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大桥分管领导何碧光至今仍深有感触。因为人们都不会忘记黔桁公司的职工们抗酷暑、日夜奋战在建桥工地的情景,更不会忘记1994年在梧州那场百年不遇特大洪水面前,建桥人不怕苦、不怕死参加抢险抗洪那一幕幕惊心动魄的场面。黔桁公司就是在这种不利条件下,于当年12月30日保证质量地完成了大桥的上部构造,于1995年元月9日提前实现通车的。
然而,双方依法结算后,京南指挥部在只给付了27.5万元部分剩余工程款后,却突然拒付剩下的62万多元。黔桁公司总经理王正启对记者说:“京南指挥部无理推翻合同、推翻结算拒付,使辛苦了数百天的黔桁修桥人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和工资,我们更想不到法院判决又是这样一个结果……”
状告四年反成被告
1994年12月9日,距京南大桥通车仅差30天,京南指挥部与黔桁公司正式签订《京南大桥上部构造经济合同》,确定工程造价10863837.8元,并约定“承包方式:项目总价承包,承包金额为10863837.8元”。京南大桥竣工通车后,双方于1995年4月13日对工程进行结算,根据增减工程量等因素最后确定结算金额为10969782.98元。在结算书上,京南大桥指挥部总工室主任黄惠清,施工工程师、大桥组组长李杰、李超敏,京南水利枢纽工程总监理贤尚文、京南水利枢纽工程常务副指挥长、京南镇大桥分管领导何碧光都签了字,黔桁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周其明经理也签了字。那时,双方谁也想不到日后要打一场官司。
梧州中院在开两次庭后,突然通知黔桁公司要按9066782元的标的补交诉讼费(实际争议标的62万元)。黔桁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的规定历来是按争议标的收取,而梧州中院于1998年8月11日却以黔桁公司不补交诉讼费为由作出裁定:按黔桁公司撤诉处理。黔桁公司上诉至广西高院,时隔近一年,广西高院于1999年6月27日作出裁定:撤销梧州中院的裁定,发回再审。1999年12月15日,梧州中院再审后判决驳回黔桁公司诉讼请求。黔桁公司上诉后,广西高院又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高院的判决主要根据,是认定1998年5月5日由梧州站对京南大桥上部结构造价9066782元的鉴定结论。还有就是“1995年4月13日工程结算书,只有双方有关参与施工人员的签字,在指挥长一栏内没有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也正是这个判决,被京南指挥部引为证据,反告黔桁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1722352.01元。
合同有约鉴定无据
“预应力混凝土桁式组合拱桥”是我国著名桥梁专家潘成杰领导的课题组的发明创造,也是世界桥梁史首创。目前,只有贵州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公路桥梁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同济大学3家有此设计能力,其桥梁所用特殊钢材只有上钢三厂才能生产。
2001年7月1日下午,贵州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原京南大桥设计负责人郑锦文告诉记者:“黔桁公司接手半拉子工程,对梧州是友好的支持。双方实事求是签订的两份合同,无论行政部门还是建行都应认同。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桥的总概算1400多万元。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我不得不说,桥修通了,翻脸不认账,起码是不道德的行为!”
关于梧州建行是否有资质对京南大桥作结算,郑锦文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甲乙丙三方基建拨款由建行审批,甲方即建设单位,乙方是施工单位,丙方为设计单位,建行听设计单位而拨款。而今市场经济,老模式已不适用,现在早已引入“业主”的概念。建设单位有权与乙方签订经济合同、执行经济合同,建行根本无此审计职责,而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威专业技术职能部门的审计单位来审计工程结算,并监督业主合同的执行。
论及梧州站,郑锦文说,定额站主要是做宏观管理,对工程造价、编制办法、有关定额等作规定,不对某一具体工程做结算。桁式组合拱桥是高科技含量很高的工程项目,造桥工艺与普通桥有很大不同,国家对此尚无专门定额。京南大桥的概算是套用交通部定额站编制的软件来做的,对此贵州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已有明确、权威的答复。而由缺乏资质的梧州站对这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定额的桥梁工程作审计报告,本身就缺乏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孰是孰非拭目以待
2001年3月1日,京南指挥部起诉黔桁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6月27日,梧州中院以广西区高院正复查“一审”,裁定中止京南指挥部对黔桁公司的诉讼。
7月3日,记者到京南指挥部未能见到一位领导。当晚在梧州用电话采访了京南指挥部副指挥长、法人代表黄位波,他说:“这个官司是原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他们之间的事,指挥长已于1995年7月调离工作,找建行再作结算即他的主意。我是1996年初才到现职负责工作的。我的态度始终明朗,并要求下属,当时是怎样承诺、答应人家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兑现付款,不要执意欺负人家。”
黄位波说:“如今我反告黔桁公司也是没办法,因为两审判决书下来了,这个账无法平,下面会说我对国有资产不负责任。”
在梧州中院,记者采访了原审审判长王作鸿,他说:“此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服尽可向高院、最高院申诉,检察院也可抗诉。我不是主办人,不太了解情况。”
记者到广西区高院,从立案庭了解到,区高院调卷函(2001)桂经调字第074号,是6月12日向梧州中院下达的,但近一个月一审的卷宗还未送来该庭。有关人员说,本案的审理大约需要两个月,有错必纠,应相信会有一个圆满答复。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究竟谁在过河“拆桥”?本案反映出的问题能否得到依法公正解决?人们关注着本案的最终复查结果。(本报记者黄东黎 本报通讯员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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