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的“严打”斗争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各地捷报频传,违法犯罪受到有力震慑,“严打”斗争初战告捷。但笔者同时也发现,个别人动辄称“严打”,言必“从重从快”,似乎判得不重就落伍了。笔者认为,我们千万不能为“严打”冲昏了头脑,满足于一时的轰轰烈烈。“严打”决定是理性的决策,执行“严打”也应该理性从事。
首先,要树立牢固的依法司法理念,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 法治国的理念,其中,依法司法是这一理念的最终实现。在“严打”和刑事审判中尤其要树立这一理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就会盲目地断送法治。“严打”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祥和有序的法治环境,如果在“严打”中不依法办事,不仅不能实现“严打”的初衷,而且适得其反。
其次,要认真领会“严打”精神,正确执行法律。“严打”不是“乱打”,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要突出“严打”重点,不能大小不分。对作为“严打”重点的犯罪要从重判决,要狠狠打击,但对于那些轻微犯罪、偶犯、过失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一定要依法从宽处理,不能全都从重,否则就会懈怠法律,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要排除定案中的非理性因素,注意保护“民愤极大”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是一个理性的思维过程,是严格执行法律并对审判对象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被审判者的法律权益。刑事案件尤其如此。因此,我们在“严打”中绝不能掺入个人的感情因素,不能因为个人的好恶而影响案件的裁断,尤其对于那些“民愤极大”的犯罪案件,决不能以个人的好恶作为量刑的依据。
第四,要严格办案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是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因此,在“严打”期间一定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决不能省略不该省略的程序和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朱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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