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分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持枪伤害案一审判决
彭友星被判死缓
本报讯 日前,云浮市中级法院对省委政法委“严打办”督办的罗定市
分界村支书、村委会主任、镇人大代表彭友星持枪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
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罪判处彭友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元。
1995年被告人彭友星因与兄弟彭朗星、彭明星等人共同出资兴建房
屋的权属、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彭多次持自制火药枪向兄弟子侄开枪威吓。
今年3、4月间,彭友星的妻子周福芳又因屋边果树的权属问题与其侄媳崔
彩凤发生争执,4月15日下午,崔彩凤的胞弟崔泉为此事找被告人彭友星
论理,双方发生口角,彭用其自制的火药枪向崔泉开枪射击,致崔泉的左手
臂中弹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事发后,分界派出所和综治办的工作
人员要求双方于4月16日上午9时到派出所处理,同时要求彭友星交出火
药枪,但彭友星拒绝交枪。16日上午7时许,崔进安(崔彩凤的胞兄)一
方七八人到派出所未见到彭友星,即携带铁水管到彭家找彭论理,当行至彭
友星家附近时,彭即用火药枪对准崔进安开枪射击,致崔进安右胸腹部及右
肩关节周围被击中而死亡。
云浮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友星身为镇人大代表,无视国家
法律,长期非法持有自制的枪支、弹药,动辄开枪伤人,先后致1人轻微伤
,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犯罪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彭友星表示服判。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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