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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5日10:45 长江日报

  ●国内房产权属不变

  ●在职父母可40天带薪探子女

  ●回汉投资办企业享受优惠

  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在国内房产产权、回汉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国内在职父母出境探亲等方面将享受相关权益。昨日,《武汉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正式出台。我市是继广州之后全国第2个颁布此类规定的城市。

  据了解,目前,武汉地区出境定居人员约有1.5万人,其中留学转定居的人员约占75%。他们绝大多数分布在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主要从业于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科技领域。为更好调动他们的爱国爱乡热情,充分发挥他们在资金、智力、民间外交和促进祖国统一等方面的优势,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我市依据现行侨务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侨务方针,制定此规定。

  根据《规定》,出境定居人员,在出境前已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已缴纳购房款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其同户籍同居住1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可继续租住原公房,依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房租;原居住地实行租房改售房时,可经产权单位同意,购买原公房。在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要求原租住的公房进行房改或住房货币补贴的,应与其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对待。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期间的离职出境定居人员,应准予提取本人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本息。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离职人员,离境前其核定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的余额部分,准予一次性提取。

  出境定居或留学改定居人员在我市的在职父母,其出境探望子女,每4年可享受1次40天的公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出境假期工资照发。出境定居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外学子创业园入园企业的待遇。

  《规定》还明确了出境定居人员的离职费、子女升学等权益。(记者 李咏 雷祖兵、通讯员 童惟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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