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讯 哈尔滨市民王喜义骑自行车摔进了马路上一无盖雨水井内,受伤致残。王多方奔走相关单位,却没有一个部门认为自己该承担责任。于是,王将与“马路杀手”有关的3家单位告上法庭,依法为自己讨得了公正。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之一对王赔偿。据悉,这是哈市首例因公共设施损坏而产生的“民告官”且胜诉的案例。
去年10月27日5时许,王喜义骑自行车去顾乡早市,行至职工街道口向左拐逆行 到埃德蒙顿路道边时,车前轮忽然陷进一无盖雨水井中。王脸部多处损伤,下唇撕裂,颈椎压迫神经。后经鉴定,王为十级伤残。伤愈出院后,王将与雨水井有关的道里区市政局、哈尔滨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施工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000余元。开庭审理期间,道里区市政局辩称,王受伤的地点不属于其管理范围。施工单位称,路段工程于1999年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移交。哈排水公司则称,该排水设施竣工后并没有移交。
法庭经调查证实,致王伤残的雨水井并未进行交接,未交接的排水设施因损坏、丢失而造成的掉车、摔人等事件,责任均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法庭依法判决,施工单位仍对该路段负管理责任,对王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王的逆行违反了交通法规,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因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23元,王自行承担524.6元,施工单位承担2098.4元。(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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