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8月15日电(记者栗建昌、满学杰、李靖通讯员张照东)渤海“4-12”海难民事赔偿案8月14日在天津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由于审判方式与国际接轨而受到各界的关注。一个月前,此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以下是第一次开庭的庭审回放。
2001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审理中国渔民状告印度船商的民事索赔案。400余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
印度籍嫌疑船“爱佳”轮的船舶所有人主体身份的确认;嫌疑船“爱佳”轮是否与遇难船只“冀黄渔0824”发生碰撞;损失金额的确认成为此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第一个争议焦点出现在举证阶段,原告律师出示了天津港监资料等共20多份证据,并且当庭利用互联网举证,通过“汽船保赔协会”的网页证明了船舶所有人身份,引起现场的关注。同时,被告方律师也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反驳原告。
然后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举证。第二个争议焦点举证过程中,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首先出庭作证的是沧州市渔业捕捞公司的“冀沧611”号船长,然后是“冀黄渔0831”号渔船船长等3位证人,原被告双方律师分别提出了问题,由证人进行回答。被告律师认为受害船只的船位是由多达十几位数字组成的一组经纬度坐标来记录,“冀黄渔0831”船长作为一个普通渔民在事后能准确地回忆起来是不可信的,他向法官请求允许他当庭出一组数字考验证人是否记得住。原告律师提出反对,认为在庭审这种特殊环境下接受被告律师的提问对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被告律师认为如不允许他提问有失庭审公平。法官认为原告律师反对无效,允许被告律师继续提问。
紧接着,原告律师又举出一个重要证据,《天津港监现场勘测报告》。天津海事局通航管理处的人员出庭作证,在庭上,放映了港监勘测取样的录像。接下来出庭作证的是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的郑玉峰工程师,作为鉴定人,郑工程师叙述共收到海事局要求检验的证据10余份,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6份(3对)进行刑事鉴定,通过显微镜观察,裂解气象色谱仪的色谱图比对,认定嫌疑船“爱佳”轮的附着物与“冀黄渔0824”的油漆成分种类相同。最后由南排河镇渔港监督站的站长、渔船检验处的验船师出庭作证,并放映了遇难船只的打捞过程。
据了解,我国法律虽然早已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证方出庭,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发问。但几十年来,很少有行政、公安机关肯作为一个普通证人出庭。公安部门还未曾在本市刑事诉讼中出庭过,更谈不上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天津海事法院为让中外双方当事人享受同等的司法待遇,增加庭审的透明度,庭审前两次让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不搞证据突袭,天津海事局、天津公安局也大力配合,同意出庭作证,这充分体现了庭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庭审结束后,被告对法官发自内心地说,没想到法院审理透明度这么高,他们对天津海事法院这种公开、公平的审理方式非常赞赏,被告觉得他们享受到同样的国民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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