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8月15日电(记者罗成志)甘肃省作家协会主席、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家达的报告文学《敦煌之恋》被诉名誉侵权案,日前在甘肃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敦煌研究院退休职工侯兴的诉讼请求。
《敦煌之恋》中写道,“文革”期间,每次批斗常书鸿,侯兴都要在常的膝盖下铺上一层碎石渣子。粉碎“四人帮”后,常书鸿回所里主持工作,侯兴一夜之间突然“疯”了: 脱了裤子乱跑乱跳,娃娃们拿着屎让他吃他也很香地吃了下去。2000年8月敦煌研究院退休职工侯兴以报告文学《敦煌之恋》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该书作家王家达诉上法庭。
今年6月30日,此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侯兴认为,作者在《敦煌之恋》一书涉及他的内容中,虚构事实,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公然丑化、诽谤自己,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作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5万元。被告王家达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侯兴的形象是自毁的,书中不过作了恰如其分的介绍,并未侵犯侯兴的名誉权,要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为文学创作创造一个宽松、有序的良好环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作家王家达的作品《敦煌之恋》对原告侯兴的描写,客观上并未造成使原告侯兴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侯兴不能以自己的主观感受代替客观效果,故原告侯兴关于王家达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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