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8月17日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偷税1400多万元的特大偷税案一审作出判决,6名涉案人员被判刑并处巨额罚金。
据贵阳当地媒体报道,1996年7月,贵阳市地税局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贵阳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为扣缴税款义务人。经税务局核准,此公司在贵阳市共设立5个代扣点。1998年5月,公司法人代表匡向刚在未经税务局核准的情况下,私自增加了解放路代扣点。
经查,在1996年7月至199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匡向刚、吴新中、张德、刘超、黄安华在经核准的5个代扣点上,采取设立两台微机开票、建立两套帐目,只以小金额的帐上交税务机关等手段,截留、私分税款共计1422.8多万元。
1998年10月案发后,5名被告将部分帐簿和凭证烧毁,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破坏性加密。此后,匡向刚等逃离贵阳。公安机关先后将吴新中等人抓获,匡向刚迫于法律威严,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610多万元及汽车、电脑配件等物资。
另一被告吴燕利用其曾在贵阳小河区黄河路派出所任户籍协勤人员之便,为被告匡、吴、黄3人先后两次办理化名的临时和长期身份证,供犯罪嫌疑人使用。1999年8月,吴燕在北京见吴新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立即为匡向刚通风报信,使匡得以逃离北京。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匡向刚因偷税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422多万元。其余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2年零3个月至5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吴燕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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