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是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与企业签订协议期满的一年。按规定进“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政策的透明度不够,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造成各地在补偿金发放上标准不一。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基本无力支付,往往降低国家标准或者“打白条”,致使下岗职工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请问:国家对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最高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玻璃钢厂梁融
梁融同志:
来信所述情况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的待遇问题,另一个是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我们提供两个相关内容的文件供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要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梁融同志,如果您的情况属于合同期未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付给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果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企业签了协议,就应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代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或“打白条”。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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