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精神,日前,我省正式制定了关于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收入分配的若干意见,使各类人才获得与其实际能力和贡献相符合的收入,促进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
本次分配制度改革从云南实际出发,大胆打破了目前我省还存在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观念,坚持效率优先,使各类人才凭真才实学获得较高收入,给予引进、培养和使 用高层次人才特殊待遇政策,放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门路并使其劳动收入合法化。《意见》提出了改变现行分配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以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和保留其档案工资,实际工资待遇在不低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决定;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兼职、担任技术顾问等形式参与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收入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从事个人收入与单位分成的兼职工作时,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部分不低于净收入的50%;三、鼓励和保障科技人员在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合法收益,技术持有人和科技成果的研究获得者可以采用入股分配、按收益比例分配等多种方式获取收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等作价入股的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比例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立项投产后,其发明人和研究者可以在项目净收入中按20%∽30%的比例提取收入,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的一定时期内,从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按5%以上的比例提取收入,如发明和科技成果是集体获得,其主要完成人的所得不应低于收入总额的50%;四、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以个人或团体身份,利用自身专长、知识、技术等从事各种技术开发应用活动,也可以采取自办、承包、领办、租赁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等方式,进行产品开发研制,获取收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选派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企业,其个人收入不应低于创办、领办净收入的60%,这是全国同类情况中的最高分配比例;五、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可以试行项目津贴补助;六、对有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从优确定工资待遇,也可给予奖励,条件成熟还可试行管理者年薪制;七、事业单位搞活工资内部分配,扩大知识、技术、管理等因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含量,有条件的,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进一步拉开收入档次,向人才、贡献和业绩倾斜。(徐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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