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 通讯员郭卫群)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重方”整治“超期羁押”。目前,在全市,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现象已基本得到遏制,福田、南山和盐田三个区,超期羁押现象已基本消除。早在1998年9月,市检察院即牵头与公安、法院会签并执行《关于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换押制度的通知》,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交接时,实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以《换押证》为凭据,确认各办案单位对涉案人的羁押时间。1999年,市检察院又结合深圳实际,推出了“告知制度” ,要求办案单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办案单位时,将移送的时间告知羁押涉案人员的场所。
如今,市检察院在看守所的派出机构———驻所检察室,每月定期运用电脑对在押人员超押羁押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于首次发现的超期羁押案件,驻所检察室主任会在3天之内向办案单位送达一份《法定办案时限执行情况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抄送办案单位的纪检(监督)、督察部门;对于办案单位在1个月内未能纠正或者没有反馈的,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会在收到有关统计信息的3天之内,再次以通知书的形式函告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对超期羁押2个月未能纠正的,市检察院将向办案单位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抄报市人大法工委、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多次检察仍未能纠正超期羁押的,市检察院将以书面报告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这项制度近年来得到严格执行并产生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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