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1日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对洪雅县原县长周仲明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周仲明从1991年3月起任四川省洪雅县副县长,1993年1月起任该县县长。1993年4月至 7月,周仲明以到绵阳拆借资金需要为由,通知洪雅县财政局张某送来现金4.2万元并据为己有。1994年2月,周仲明将出差北京的票据在财政局企财股全额报销,从中套取原从该局支取的现金3万元。1995年3月,周仲明在县长基金中报销购空调费和修理费2万元。
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写条子让洪雅县财政局张某将10万元转借给罗汉轧钢厂使用,致使该款至今未还。周仲明还在县政府常务会上擅自决定将该县轻化公司一辆价值6.93万元的旧本田小车抵该公司欠财政局的借款30万元。
1998年3月,洪雅县轻化公司为冲减欠财政局的46.8万余元借款,欲将价值3492元的轧钢设备转让洪雅芒硝二厂并转移债务,周仲明在知道实情的情况下,指示县长助理郑某予以批准,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间,周仲明批准该县轻化公司向县政府办和财政局预算股分别借款10万元和20万元致使这些款至今无法收回。(彭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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