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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检察院开全国先例 嫌犯享有“有限沉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2日00:57 辽沈晚报

  去年,我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的“零口供”着实让人们兴奋了一番,有权威专家称:我国司法制度引入了“沉默权”。但是经过数月的修订和操作,该院《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中“审讯时允许嫌疑人保持沉默”的字样删除了。

  近日,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又在全国率先探索和尝试了“有限沉默权”,即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中受到非法干扰的,可以保持沉默;而且在非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是
可以被看作无证明力的。昨日,记者对此作了详细采访。

  什么是“有限沉默权”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的《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有限沉默权”的基本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受到非法干扰(即不按法律程序取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威胁等行为)的,可以保持沉默;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非法干扰而作陈述的,其证据无证明力。

  据该院审查起诉科的王光明科长介绍,“有限沉默权”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为法律根据和依托;根据现有诉讼程序(程序不合法,证据就不合法)的要求确定的,可以称作是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法条的探索。

  王科长说,从字面上就不难看出,“有限沉默权”不同于纯粹的“沉默权”,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只有受到非法干扰时才可以在供述过程中保持沉默。确定“有限沉默权”的目的是消除侦查部门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取证,确保司法公正。

  “零口供”与“有限沉默权”

  据了解,“零口供”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办案程序一改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方式,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

  1996年3月,新修订并获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迈出了关键一步,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之精髓,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点与“零口供”的初衷一致。而由“零口供”所引申出的“沉默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尽管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法律界有关人士曾提出将“沉默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但是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王科长说,“有限沉默权”区别于“零口供”在于:“有限沉默权”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将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而“零口供”则要求检察机关完全抛开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因此,“有限沉默权”可以有效避免“零口供”单纯依靠客观证物或他人证言造成的偏激后果。

  “有限沉默权”不会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直观上说,“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好处。因此,反对者认为,确认“沉默权”原则上等于是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针对这种担心,王科长认为不必要。他说,首先,“有限沉默权”与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有限沉默的方式不存在,狡辩的、不承认犯罪事实的也大有人在;其次,在“有限沉默权”的操作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的一部分,判断他们是否有罪还应该依据证物、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再次,应该注意“有限沉默权”的条件限制,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只有他们在受到非法干扰时才能够“沉默”,而在其他时候必须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企图靠“沉默”来拖延是行不通的。

  另据了解,基于“沉默权”在司法过程中易出现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等缺陷,目前有些西方国家也在探索对“沉默权”进行限制的改革。新闻背景“沉默权”源自“米兰达警告”

  事实上,这段人们耳熟能详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你有权找律师,审问时可有律师在场”的“套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而“沉默权”就源自于它。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亚利桑那州的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事后,她指认是一个叫“米兰达”的人所为。警方随即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根据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但他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而上诉的理由则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称,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决不会供认。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为了避免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美国的司法机关规定,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嫌疑人时,都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告知嫌疑人在必要时可以不回答讯问,保持沉默。这段话也因此被命名为“米兰达警告”。于是,“沉默权”就在司法制度中诞生了。(记者 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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