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一日电(记者邓梅芳)中国央行今天表示,该行颁布《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意在按国际
通行做法,规范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据悉,《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是依据中国现行的《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等,并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境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各国通行做法制定。
《指引》要求,境外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接受东道国监管当局的监管。同
时,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或运营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
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中国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东道国监管当局申请。
中国央行要审查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央行备案。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业务基本情况表、贷款质量监控表按季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按半年和年
度上报。这将促使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加强内控制度。
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理,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行为,确保境外机构的各项业务
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境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安全性。
中国央行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将采取停止审批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新的境
外机构、取消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中方有关责任人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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