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出入境人员的日益增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受到普遍关注。省公安厅近日与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河南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 《办法》规定,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可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申请设立中介机构者应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 名,其中应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和财会人员。
中介机构可以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国内外出入境信息介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前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咨询;与相关国家出入境服务机构沟通联系或合作,为服务对象合法入境前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相关材料的中外文字翻译等。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9月1日至20日,省公安厅将对各省辖市受理申报的中介机构予以考查,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记者 刘昌武 通讯员 潘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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