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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以酬金悬赏取证是否受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2日08:30 法制日报

  前不久,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名誉权纠纷案,此案的本身虽然没什么特别之处,但在取证方式上却令人瞠目:一方当事人采取的取证形式竟然是张贴启示进行的“悬赏取证”

  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今年5月28日18时许,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居委会附近),因言语不投机发生吵打,由于时值下班时间,激烈的争吵声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此
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示。称5月28日18:40分许,在此发生了一起拦路打人事件,其本人受到一位60余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其对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并表示自己决不允许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一方。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不久,杨女士果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是别人小老婆的有关证据。

  庭审上被告刘女士对此表示了极度不满,称邻居杨女士的这种取证方法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系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当庭对杨女士提出了反诉,杨女士则矢口否认自己曾收买证人。

  据了解,张贴启示明确表示要对出庭证人许以酬金致谢,并应用于民事诉讼在本市尚属首例。当时在法庭上争执不休的二位当事者怎么也没想到,围绕这起普通的民间纠纷由于这种特别的取证方式目前已成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人士谈论的热点话题。

  悬赏取证作为经济社会的新现象,它的出现有一定现实性和合理性。因此对这种形式不应一概否定,否则就会限制和影响当事方的胜诉权

  李沛熙(首汽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应该支持诉讼当事人进行悬赏取证。不应该否认,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社会转型的年代。快速发展的现代生活越来越讲究个人的主体化,加之人们面临的越来越重的精神压力,逐渐消解了原来由精神和道德给人们带来的约束。于是我们身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现实主义”者。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人情冷漠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不面临和承认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做好事均是在不影响和妨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出庭为民事诉讼作证,除了要耽误和影响工作、浪费时间,还可能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意想不到的人身威胁。因此,在与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能主动或应一方当事人邀请出庭作证的人已越来越少,而当事人举证不能又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为消除这种风险,作为当事一方的杨女士想出了以酬金致谢证人的手段也是出于无奈。法院对此应该理解。至于由此而取得的证言是否真实,则应由法院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而不应片面苛求当事人的取证形式和手段。

  王明杰(北京化工大学干部):悬赏取证有一定现实意义。首先,我们现如今是处在商品经济时代。民事活动遵循的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看到的却多为义务和限制性条款。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作证还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问……”但对于相关权利,法律却少有规定。我认为,这本身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和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而悬赏取证的做法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因此,对于这种取证形式法院不应该采取否定态度。

  刘波(建设部政策研究室干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新的民事审判方式,使得诉讼风险完全转嫁于当事人一方。因此,能否举证,就成为当事方胜诉与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所以,我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当事人采取一切不违法的手段和行为进行取证。至于证据本身的真伪应有法院来审核认定。不可否认,由于金钱的利益诱惑,可能会有一些人向法院做出伪证,但提供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不能因此就不顾现实去摒弃这种方式和手段。我认为,当务之急不是急于否定和限制当事人的某些取证手段,而是要根据当前的现实,尽快制定一个新的证据法。毕竟,悬赏取证是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它的出现虽然是我们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也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忽视这一点,而一味地强调所谓道义和义务,就会在相当程度内限制老百姓的胜诉权,这恐怕也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吧!

  悬赏取证由于金钱的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证人之嫌疑,不应支持和提倡

  邵颖波(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杨女士的这种取证方式不妥。理由有二:一、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应采用物质刺激的方式。二、杨女士之所以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无疑是想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被刘女士侮辱和伤害。因此,如想得到杨女士的酬金,当然要作出有利于杨女士的证言。如此,证人与杨女士即因金钱关系而产生了某种微妙的关系。按照司法实践,只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言才可能被认定。但由于杨女士在启示中明确表示要对证人许予酬金,使得原本与杨女士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在场证人因金钱关系而产生了物质利益和利害关系。这就使得证人的证据力受到了影响。三、这种取证方式由于金钱关系还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进而在客观上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诱惑证人的嫌疑。

  张守增(人民法院报记者):这种方式不足取。证人作证不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含有道义的成分。这种近似神圣的行为如今却要依靠酬金的形式来达到目的,无疑是可悲的。法院一旦认可了这种荒诞的行径,很可能会使法律天平掺杂上一些物质杂质,从而失去了它原有的公平和严肃性。也会使不道德的人陡增了一条不光彩的发财之路。所以我认为,与其在此徒劳地抱怨道德的滑坡与法律的不公,不如自己为此作出一些积极切实的行为。而消极地以一句“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理论来适应一切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我相信只要每个公民都能从自我做起,我们的社会道德和风气会有一个大的转变。说到悬赏取证是因为物质和经济的高度发展而带来的所谓“负面效应”更是无稽之谈!其实就是在物质高度发达的美国,作证也是被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来规定的。如果有人证明你在场,而你拒绝作证的话,你无疑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何况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灿烂文化和礼仪传统的文明古国!所以,我认为,现实也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悬赏取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但它毕竟只是治标之道。从长远看,它不但会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为了个人利益而明哲保身,焉知下一个遭受这种畸形制度的受害者不是你呢?况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利益在失去它特有魔力之后,我们的举证又要依靠什么呢!因此,我认为,悬赏取证,不值得推崇和提倡!

  笔者在进行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不愿意为与自己不相干的人作证。不能否认,上述受访者的心态有一定代表意义。然而,悬赏取证作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畸形产物毕竟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现实。因此在新的证据法出台之前,如何把握和看待这些取证手段上出现的新现象,不应该仅仅是法律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李凤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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