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与交管部门胜诉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云南省昆明市市民倪涛、魏海燕诉昆明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和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汽车尾气监督抽测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昆明市环保局和交警支队胜诉的裁决。
据悉,2000年11月27日,云南人民经济广播电台编辑倪涛之妻李绍静驾驶的云AF9625号车在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汽车尾气路检测点时,昆明市环保局与交警支队对该车进行汽车尾气检测,结果该车尾气超标;2001年3月26日,云南政协报记者魏海燕驾驶云AF6238号车在路经同一汽车尾气检测点时,经检测汽车尾气同样超标。于是,两部门对两车主分别作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并由交警支队作出滞留驾驶员机动车行驶证副本的强制措施。倪与魏均对强制决定不服,于今年2月12日和3月27日,分别将昆明市环保局和交警支队作为被告诉至昆明市盘龙区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有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也有权对机动车船污染进行监督管理。环保局与交警支队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具有法律依据。
围绕现场检测程序是否合法,盘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环保局与交警支队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环保局和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证据是合法的。因此,法院认定,环保局和交警支队检测程序及作出的强制措施都是合法的。(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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