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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检察院规定嫌犯享有“有限沉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2日09: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8月22日消息:据辽沈晚报报道,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和尝试了“有限沉默权”,规定 嫌疑人、被告人在供述中受到非法干扰的,可以保持沉默;而且在非法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是可以被看作无证明力的。

  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的《刑事证据审查规则》,“有限沉默权”的基本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中受到非法干扰(即不按法律程序取证、刑讯逼供
、引诱、欺骗、威胁等行为)的,可以保持沉默;证人、被害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非法干扰而作陈述的,其证据无证明力。

  据该院审查起诉科的王光明科长介绍,“有限沉默权”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 的条件,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为法律根据和依托;根据现有诉讼程序(程序不合法,证据就不合法)的要求确定的, 可以称作是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法条的探索。

  王科长说,从字面上就不难看出,“有限沉默权”不同于纯粹的“沉默权”,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沉默是有条件限制 的,即只有受到非法干扰时才可以在供述过程中保持沉默。确定“有限沉默权”的目的是消除侦查部门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 段取证,确保司法公正。

  反对者认为,确认“沉默权”原则上等于是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

  针对这种担心,王科长认为不必要。他说,首先,“有限沉默权”与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没有直接的关系,即 使有限沉默的方式不存在,狡辩的、不承认犯罪事实的也大有人在;其次,在“有限沉默权”的操作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 述只是证据的一部分,判断他们是否有罪还应该依据证物、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再次,应该注意“有限沉默权”的 条件限制,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只有他们在受到非 法干扰时才能够“沉默”,而在其他时候必须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企图靠“沉默”来拖延是行不通的。

  另据了解,基于“沉默权”在司法过程中易出现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等缺陷,目前有些西方国家也在探索对“沉 默权”进行限制的改革。(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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