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秦江雪)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家赔偿法》施行6年来,全省法院和赔偿委员会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425件,通过赔偿委员会最终解决的235件,赔偿金额共计243万元。
据了解,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后,我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依照规定设立了赔偿委员会,专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995年当年,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没有收到一起案 件,主要是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咨询,1996年仅受理了6起案件,赔偿金共计2.53余万元。1997年受理了64件,1998年共受理了80件,1999年共受理了136件,2000年共受理了139件。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李涛主任分析认为,1995年没有一起案件,主要是当事人对赔偿法不很熟悉,1996年后的增多,一方面是以前的遗留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个别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425起案件中,刑事赔偿案件占多数,其次是民事和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事由多为错误的法律制裁,比如错误刑拘、逮捕和错误的刑事判决。民事上主要是非法和错误扣押财产、错误执行等。
今年上半年和去年同期相比,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相对减少了。李涛认为,一方面是以前的遗留问题大部分解决了,更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质量的确比以前有所提高了。
而在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主要困难在于,有些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对待案件审理,认为自己不应当被告,不能把自己和赔偿请求人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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